爱婴坊爱心协会简介
清远市清城区爱婴坊爱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清远市清城区爱婴坊爱心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清远市永亮贸易有限公司和其属下各经营门店及志愿者组成的地方性、公益性的社团组织。是由各会员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帮助社团弱势群体,特别是孤儿,让他们重返校园,让他们暗淡的生活重现光辉。
第四条 协会接受 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 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沿江二路豪景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弱势群体的具体情况,开展各类公益活动(募捐、慰问等);
(二)参与政府相关公益项目的投标,承担相关公益服务活动;
(三)开展公益交流活动,做好工作宣传,扩大协会的社会影响,吸引更广泛的社会参与。
第七条 受助对象的确定原则:
1 、申请受助对象为经确认为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或残疾儿童或孤儿;
2 、申请受助对象经校方确认为学习努力、品行优良、具有较强的上进心的学生;
3 、正式受助对象一般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确定,并向会员和社会公布。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不为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志愿参与工作,志愿参加服务,志愿奉献爱心;
(三)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活动,努力完成协会分配的工作;
(四)个人会员需按照程序在本协会注册登记;
(五)团体会员需指定 1 名代表,参加协会的相关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申请书,履行登记手续;
(二)经理事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平等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协会相关事务的知情权;
(五)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宣传协会宗旨,维护协会良好形象;
(六)向本协会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法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或代表 2/3 以上会员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情况时,经理事会同意,可由理事长临时召集。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八条 协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负责本协会重大事项决策,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由幕 3 至 5 名理事构成。设理事长 1 人,理事若干名;秘书长 1 名。理事会每届 3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权利,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秘书长任期 3 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或代表 2/3 以上会员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按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建议,交理事会决定;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选建议,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对本协会建设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授予名誉会长、名誉理事称号。名誉会长、名誉理事不享有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办公室、宣传运作部和信息部三个部门。
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办理会员入会申请和困难家庭子女受助申请;
(二)管理协会会员和受助对象的基本资料;
(三)详细了解协会会员的服务特长和受援助对象的具体需要,制订志愿者服务计划;
(四)协会内部日常事务和人员管理。
宣传运作部的职责是:
(一)安排志愿者参加各项活动;
(二)募集社会捐赠;
(三)宣传会员事迹;
(四)树立协会良好的公众形象。
信息部的职责是:
(一)通过走访学校、街道和社区党组织、邻里等多种方式核实了解受助者基本情况,向全体会员大会提供待受助者的信息;
(二)跟踪调查帮助过程的进展情况;
(三)收集社会对协会的意见和建议,制订协会相应的改进方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以活动获得的捐赠;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协会秘书长及协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薪金、保险由协会自行负责解决。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 2/3 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06 年 7 月 24 日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